本艇的设计、制造和试验完全符合MSC.226(82)、MSC.274(85)、MSC.321(89)和MSC.323(89)修正的MSC.81(70)《经修正的就生设备试验建议》第1部分;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第Ⅲ章第21、31、34条;经MSC.218(82)、MSC.272(85)、MSC.320(89)修正的MSC.48(66)《国际救生设备规则》第Ⅴ章的要求; 艇体为阻燃型玻璃钢;供人员行走的表面均为防滑面;内壳与外壳的聚氨酯泡沫给救助艇提供足够的浮力。如果在水线下面的船体有损坏,浮体仍可提供足够的浮力使艇在安全水平面上漂浮。救助艇两侧设有钢性扶手以便乘员上下,自滔式甲板确保进入艇内的海水快速排放;艇上装有手摇泵,用于排除艇内积水;艇上装有不锈钢吊钩系统,采用吊艇索下放或回收;救助艇配备自扶正空气箱,满足客货滚装轮的使用要求;本艇可满载全速航行大于4小时,航速可达到6节以上。
立即咨询
欢迎在线留言。请描述您的问题,我们将与您联系!
loading...